医用气体系统工程建设过程,共分为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4个主要阶段,各阶段均存在的不同程度和性质的问题,以下青岛标准气体小编分别进行介绍和分析。
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部分设计单位设计经验不足
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指导。目前,很多国家对其设计、制造及使用过程,均有严格且详细的规范要求。而我国在该方面落后很多,目前在用的仅有行业规范YY/T 0186-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YY/T 0187-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以及针对手术部局部的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前两个行业规范,由于时间较久、仅针对两种气体,己不能适应今日医院建设的需要。缺乏完善的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指导,要想使医用工程气体完全满足工程建设和使用的需要,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就必须具有相当的设计与建设经验。因此,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医院设计和建设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医用气体系统工程设计。
*建设方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系统深化设计时,多数施工单位缺乏压力管道设计经验,或不具备设计资质
由于目前设计单位,很多不具有医院建筑设计经验,同时又找不到完整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所以设计单位往往将专业性较强的医用气体系统甩项,请建设单位委托医用气体系统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深化设计。
目前,国内从事医用气体系统施工安装的单位很多,基本上都承诺可以承担设计工作,但是建设单位往往忽略其是否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监察规定”。
其中第三条指出,“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为压力管道。
第十条说,“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八条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除真空吸引和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外,其他医用气体(氧气、压缩空气、氮气、笑气、二氧化碳等)管道的设计压力,通常在0.4~0.6MPa之间,属于“压力管道”。
按照上述“监察规定”的要求,也为了医用气体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更有保障,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医用气体系统深化设计时,应注意检查其是否具有“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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